2020年6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以教发厅函【2020】32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的通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高等学校发文,要求各地结合住建部发布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暨高度重视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加强校舍室内空气污染源头管理、加强室内校舍空气质量检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来加强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的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均需通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来进行判断,为此该文件在第三点“加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见上图)。
从此文件可知,教育部深知我国当前存在两个部门(住建部和原卫生部)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问题。由于这两个标准的污染物指标体系、检测方法要求等都有明显差异,加之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以前也未做具体的要求,从而导致近几年各地经常出现新建、改扩建校舍在工程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交付使用后又不合格现象,部分城市还出现家长集体投诉维权的事件,严重损害了当地教育部门的形象。
那么在实施一个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校舍工程时,如何正确开展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呢?个人认为,在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的基础上,还应着重从以下三个内涵方面关注:
一、严把装修材料选用关。装修材料的好坏事关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优劣。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中,对装修材料的选择、材料进场检验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也对装修前室内污染物控制提出了设计前置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装修公司应认真学习掌握,以避免出现室内污染严重而难以补救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正常教学计划的实施。
二、严把竣工交付验收的检测关。装修公司竣工交付时,室内课桌椅、办公设施和教学用具等一般都没有进场,此时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严格遵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规定,由当地省一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具有室内环境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建筑工程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立即整改。
三、严把课桌椅、办公设施、教学用具进场后的检测关。根据此文件精神要求,上述设施设备进场后、在投入使用前,教育部建议各地参照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18883-2002)再做一次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而按这个标准进行的检测与工程竣工验收时的检测是完全不同的。例如甲醛检测:按照住建部竣工验收标准,检测前门窗仅需关闭一小时,采用酚试剂分析法的室内空气采样时间为20分钟,温度没有具体要求,检测数值在0.07mg/㎥为合格,且可执行住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进行,可现场出具检测结果;而按照原卫生部标准进行检测,门窗需要关闭12小时,冬季和夏季温度均有标准要求,空气采样时间也不能少于45分钟,检测数值在0.1mg/㎥为合格(即将出台的修改标准合格值为0.08mg/㎥),采样结果也必须通过实验室进行化学分析计算得出。那么我们在执行新建校舍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有可能会出现以下2个现象:
1. 一个新建校舍工程分别由两个不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我国当前的资质管理规定,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资质许可上,已取得第三方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很多还不具有承接《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2002)检测的资质许可;而已取得《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2002)检测资质许可的单位可能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因此,在一个新建校舍工程中,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可能有两个不同的机构出具报告。
2. 检测结果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2002)的要求,而又无法判断责任方。因为室内空气质量包含了活动家具等因素的叠加影响,也与空间大小、温度、湿度、通风环境密切相关,也许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及施工过程均符合国家标准,所购置的课桌椅也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仍会出现室内环境超标而责任方又无法判断的尴尬局面。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请环境治理公司对室内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对师生身体健康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办公厅及时出台这份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的文件,对解决当前我国校舍室内空气污染问题、让师生呼吸到健康的空气将起到极大的推动和指导作用,是利国利民的一大好事,必须点赞!!!